二一中文網 > 東京大律師:開局律所破產 > 第一百七十章 情況說明
  法庭之上,那位女公訴人再度高聲駁斥著辯護律師的說法。的確,倘若連一個人所任職的公司,都主動站出來指認其員工是犯罪的時候,那么誰還能否認森本在倉橋會社所具有的職權?畢竟,一個律師再如何于庭上辯論,都不如公司所提供的任職情況說明所具有的證明力大。

  千賀子看著面前的這位律師,相信他無論怎樣,今天都必將敗下陣來。

  北原似乎毫不在意這位女檢察官的進攻,手指尖摩挲著材料,嘴角微微翹起,說道:“我想請教公訴人一個問題。倉橋會社提供的所謂關于森本任職的《情況說明》,屬于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哪種證據種類?”

  千賀子聽到這位律師竟是開口問了這樣一個問題,未免輕輕地發出“撲哧”一下的輕蔑笑聲。她隨即擺了擺手,說道:“這還用說嗎,倉橋會社所提供的《情況說明》屬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……”

  然而,這句話說到了最后,卻猛地卡了殼。

  屬于……屬于……

  千賀子突然覺得腦袋中空白了一下,整個人像是宕了機,愣在原地。

  會社所提供的《情況說明》屬于法律所規定的什么證據種類?

  千賀子思考著這個看起來似乎極其簡單的問題,竟一時不明白自己為何不能立刻回答上來。下一瞬間,這位女檢察官的身子顫動了一下,腦中的斷路像是突然被接駁通,驟然間明白了對方辯護律師問出這個問題的意義所在。

  在想通的這一剎那,千賀子的臉龐立刻失去了大半的血色。

  這位辯護律師是想……想說倉橋會社所提供的《情況說明》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!!!

  【法定證據種類】

  【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,證據有八種法定種類:分別為(1)物證;(2)書證;(3)證人證言;(4)被害人陳述;(5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辯解;(6)鑒定意見;(7)勘驗、檢查、辨認、偵查實驗等筆錄;(8)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。呈上法庭的證據,應當屬于此八種類型,否則由于不屬于法定證據種類,不得被認定為是證據。】

  北原上前一步,看向審判席,“裁判長,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的八種法定類型。公訴人雖提交了倉橋會社有關森本任職情況的說明。但是,該說明既不是物證,也不是書證。”

  “該《情況說明》不屬于物證,自無需言明。然而,其也不是書證。所謂書證,是以文字、圖形等符號所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。常見的書證有會計憑證、合同、單據、票證等等。然而,該《情況說明》只是由倉橋會社應檢察廳的要求所出具,不屬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書證種類。”

  “因此,公訴人所出示所謂《情況說明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,不具有證據資格,不屬于法庭查明事實所依賴的根據!”

  千賀子微微張開著嘴巴,她完全沒有想到對面這位律師竟然可以從這個角度,來發起進攻。這位女檢察官的呼吸聲變得沉重起來。

  刑事訴訟之中,因為存在有大量的卷宗材料,因此,偵查機關和檢察廳也會往往依賴于這些《情況說明》,而并非原始的證據材料來進行舉證。由此在實踐之中,產生了《情況說明》是否屬于法定證據種類的極大爭議。

  千賀子的內心慌了。她之所以慌,不僅僅只是因為眼下的這份《情況說明》受到了挑戰。在森本這個案件之中,有著大量此類的《情況說明》。如果這一份《情況說明》的證據資格被推翻,那么其他的《情況說明》也將會連帶一起被推翻。

  一定不能夠讓這種糟糕的局面發生。

  千賀子立刻站了起來,反駁道:“企業熟悉森本任職的情況,其出具的該種說明當然具有證明力,而且也具有證據資格。其在訴訟法上的歸類,大致可以歸為證人證言,屬于企業對森本任職情況的作證。”

  “公訴人是在開玩笑嗎!!”北原瞬間怒吼一聲。

  北原方才還是溫和、平常的表情,驟然變得猙獰起來。

  像是惡鬼降臨在這法庭之上。

  那突然爆發出來的威嚴和聲勢,仿佛惡鬼的詛咒一般,將他面前的所有人給纏繞定住。

  千賀子嚇了一跳,這位方才還是威風凜凜的公訴人,現在的表情竟顯露出了緊張和害怕的情緒,她瞳孔中所倒映出的那位年輕的男律師,在此刻像是真的變成了一個能夠吃人的怪物,朝她張開了血盆大口。

  下一秒,北原的聲音響起道:“所謂證人證言,必須是證人就自身所感知的事實,作出的陳述。企業作為一個抽象的法律主體,它有五官嗎?!它有感知能力嗎?!它能像一個人看到東西,聽到東西嗎?!”

  “這種一張紙的“情況說明”根本不是什么證人證言。如果公訴人真的要向法庭呈交證人證言,那就將倉橋會社的董事長請到法庭上來!將薪酬委員會的委員們請到法庭上來!將會社的財務、會計和人事請到法庭上來!涉案的十二位研究員請到法庭上來!”

  “只有他們所親口說出的話語,那才叫作法律上的‘證人證言’!這樣一紙只有一個會社蓋章,什么人名都沒有署上的《情況說明》,這不叫作證人證言!這叫作不負責任,這叫作匿名的栽贓和陷害!”

  北原手中揚起著一冊卷宗,“本案檢察廳所出示的所謂證據之中,存在著類似大量由第三方出具或由檢察廳出具的《情況說明》。公訴人以所謂的《情況說明》代替證據的出示和舉證,以所謂的《情況說明》來規避真正知情人員到庭作證的義務,以所謂的《情況說明》直接充作案件的事實!”

  “這是毫不負責任,也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做法!”北原目光之中透露著堅定,看向法庭中的三位裁判官,“辯護人請求法庭否決本案之中,公訴方出示的所有《情況說明》類文件的證據資格!以維護刑事訴訟法的權威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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